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查看: 11|回复: 0

养老服务业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法与特征分析

[复制链接]

3658

主题

0

回帖

1万

积分

管理员

积分
11056
发表于 2024-11-5 09:15:2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  (1)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以推出“养老服务”为幌子,收取资金。这些机构或者没有实际的基地,或者即使有养老实体,其床位供应也远远超出能力。他们以发行“贵宾卡”、“会员卡”、“预付卡”等方式,向会员收取高额费用、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,以此违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
  (2)某些机构以“养老项目”投资为名,吸收资金。他们以投资、加盟、参股养生养老基地、老年公寓等名目,通过返本销售、售后回租、约定回购、承诺高收益、“有限合伙”、“私募基金”等手段,违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
  (3)一些机构以销售或长期出租“养老公寓”为名,吸收资金。他们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长期出租养老床位、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,并承诺给予入住优惠折扣或高额分红,收取高额房款、租金、押金等,以此违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
  (4)有些机构以销售“老年产品”等为由,吸收资金。他们采用商品回购、寄存代售、消费返利、免费体检、免费体验、免费旅游、赠送礼品、健康讲座等手段,以销售养老产品、“保健品”、提供养老服务为名,或以高利息为诱饵,违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
  (5)部分机构以“以房养老”等为幌子,吸收资金。他们以“以房养老”、每月享有高息收益等为诱饵,欺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进行理财,违法吸收公众资金。



  投资这些非法机构或参与这些非法活动,不仅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,还可能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,健康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。为此,特别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其亲属注意以下几点:

  (1)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。在未进行法人登记前,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或接收老年人;经合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在接收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备案,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(合同),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各项收费标准;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,以高回报为诱饵,公开宣传或发展下线吸收公众资金,若集资金额、人数、损失达到一定规模,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(2)选择养老机构时,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(合同),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,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。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,不被高回报所诱骗,不参与非法集资,并提醒、劝阻身边的亲属朋友,保护好自己的养老资金。

  (3)根据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的规定,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,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。

  (4)如发现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,请及时拨打“12345”举报热线或向当地民政部门、公安部门、金融监管部门举报。

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账号?立即注册

×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sitemap|老人养老院护理院 ( 渝ICP备2024041707号-1 )

GMT+8, 2024-11-21 21:04 , Processed in 0.093612 second(s), 20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

© 2024-2024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